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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合同簽約履行須知
1.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。 2.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(gè)月以下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;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(gè)月以上一年以下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;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。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(gè)月。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(nèi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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